行业管理 人事财务 财务公开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行业管理?>?人事财务?>?财务公开?>?政策法规

365体育在线大陆网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8-1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强化预算执行,提高财政及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水利[2012]148号文件中账户进入局财务中心的单位,即局机关本级、工会、水利学会、防办、农水处、水保处、水电处、质监站、监察支队、河道处、物资中心、长潭水库灌区建设管理处、十一海塘水闸管理中心、小水电服务站。

第三条  各单位自行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局财务中心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四条  各单位应坚持依法理财,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同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格三公经费管理,防止超预算支出。

第五条  重大财务事项须经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抄告单,财务中心凭抄告单执行。重大财务事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年度预算、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置、重大项目支出及其他需要由集体讨论的事项。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切实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集中财力办大事,科学精细,规范透明的原则,从严从紧编制预算,控制和降低三公经费,同时要认真编制项目预算,为年度特定的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各单位要将编制的预算草案及时上报局财务中心,由局财务中心统一审核汇总,然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上报财政。待财政预算“一下”后,财务中心及时将一下的预算指标通知各单位,各单位据此提出意见,并在“二上”时提交书面意见报财务中心统一审查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再次审定后上报财政审批。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预算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再将“二下”指标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单位。

第八条  预算正式批复后,各单位要加强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原则上不得追加年度预算,如确需发生新增项目,必须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预算方案,再经财务中心根据当年预算和本单位资金情况提出意见后,报请局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财政审批。

第九条  根据财政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单位的项目预算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项目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库、分层管理、项目滚动管理的原则设置,项目内容分为特定的经常性专项、发展性专项、和建设性专项,各单位应当规范各类项目管理程序,严格项目评估和审核论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本单位设立的项目库。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核定指标执行年度预算,严格审批手续,并按审批权限,逐级签字。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预算经费支出管理,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执行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及外出考察培训费用等各类开支的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各单位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规格、数量、人数和会期,所需经费均列入年度预算,年度没有列入预算的会议或临时确需召开的,需经业务分管领导审签,并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

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临时出国费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要进一步压缩“三公”经费的支出,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每年在前一年度的基础上压缩一定比例的接待、出国、车辆运行经费(其他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采购办公设备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物品,需在年度预算指标内执行,无预算编制的不予采购。

第十五条  具体采购行为按财政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预算绩效

第十六条 根据台财绩效发[2012]5号《关于印发台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预算绩效的管理模式,每年年初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格式、规定要求、规定时间内对20万元以上的财政支出项目必须进行绩效自评,并提供自评报告。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项目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完善,同时财务中心配合各单位做好财政部门的抽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以及暂付款等)、固定资产等。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由局财务中心统一建账、核算。办公室负责全局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指定专人做好固定资产的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保管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财务中心、办公室和各使用单位原则上一年要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条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将固定资产出借、调拨、报废或处置。个人借款按借款金额逐级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如需配置或更新办公设备,须在年初预算中有安排,并报局领导批准交局办公室统一采购。配置标准按财政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是指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授权的执收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及凭借国有资源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范围主要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等。

第二十三条  全局所有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所有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使用票据统一由局财务中心向市财政局领购,并实行《票据购领证》制度。《票据购领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存根原则上保管期为5年,票据用完及时到财政部门核销。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自觉接受上级单位和同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总责,保证依法履行职责。局财务中心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切实按照《会计法》和国家、地方有关制度、规章及办法行使职权,加强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予以退回,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局直属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信息来源: tz-net
打印 关闭



365体育在线大陆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强化预算执行,提高财政及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水利[2012]148号文件中账户进入局财务中心的单位,即局机关本级、工会、水利学会、防办、农水处、水保处、水电处、质监站、监察支队、河道处、物资中心、长潭水库灌区建设管理处、十一海塘水闸管理中心、小水电服务站。

第三条  各单位自行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局财务中心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四条  各单位应坚持依法理财,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同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格三公经费管理,防止超预算支出。

第五条  重大财务事项须经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抄告单,财务中心凭抄告单执行。重大财务事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年度预算、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置、重大项目支出及其他需要由集体讨论的事项。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切实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集中财力办大事,科学精细,规范透明的原则,从严从紧编制预算,控制和降低三公经费,同时要认真编制项目预算,为年度特定的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各单位要将编制的预算草案及时上报局财务中心,由局财务中心统一审核汇总,然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上报财政。待财政预算“一下”后,财务中心及时将一下的预算指标通知各单位,各单位据此提出意见,并在“二上”时提交书面意见报财务中心统一审查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再次审定后上报财政审批。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预算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再将“二下”指标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单位。

第八条  预算正式批复后,各单位要加强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原则上不得追加年度预算,如确需发生新增项目,必须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预算方案,再经财务中心根据当年预算和本单位资金情况提出意见后,报请局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财政审批。

第九条  根据财政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单位的项目预算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项目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库、分层管理、项目滚动管理的原则设置,项目内容分为特定的经常性专项、发展性专项、和建设性专项,各单位应当规范各类项目管理程序,严格项目评估和审核论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本单位设立的项目库。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核定指标执行年度预算,严格审批手续,并按审批权限,逐级签字。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预算经费支出管理,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执行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及外出考察培训费用等各类开支的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各单位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规格、数量、人数和会期,所需经费均列入年度预算,年度没有列入预算的会议或临时确需召开的,需经业务分管领导审签,并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

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临时出国费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要进一步压缩“三公”经费的支出,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每年在前一年度的基础上压缩一定比例的接待、出国、车辆运行经费(其他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采购办公设备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物品,需在年度预算指标内执行,无预算编制的不予采购。

第十五条  具体采购行为按财政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预算绩效

第十六条 根据台财绩效发[2012]5号《关于印发台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预算绩效的管理模式,每年年初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格式、规定要求、规定时间内对20万元以上的财政支出项目必须进行绩效自评,并提供自评报告。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项目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完善,同时财务中心配合各单位做好财政部门的抽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以及暂付款等)、固定资产等。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由局财务中心统一建账、核算。办公室负责全局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指定专人做好固定资产的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保管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财务中心、办公室和各使用单位原则上一年要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条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将固定资产出借、调拨、报废或处置。个人借款按借款金额逐级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如需配置或更新办公设备,须在年初预算中有安排,并报局领导批准交局办公室统一采购。配置标准按财政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  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是指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授权的执收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及凭借国有资源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范围主要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等。

第二十三条  全局所有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所有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使用票据统一由局财务中心向市财政局领购,并实行《票据购领证》制度。《票据购领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存根原则上保管期为5年,票据用完及时到财政部门核销。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自觉接受上级单位和同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总责,保证依法履行职责。局财务中心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切实按照《会计法》和国家、地方有关制度、规章及办法行使职权,加强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予以退回,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局直属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