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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6-13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治理为官不为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容错免责的原则

(一)依纪依法。单位或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条件的,可根据其过错的具体情况,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二)鼓励担当。旗帜鲜明地鼓励党员干部大胆探索、敢于担当、宽容失败、允许试错、支持改革、鼓励创新。

二、容错免责的申请条件

单位或党员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勤勉尽责,没有失职、渎职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容错免责处理:

(一)符合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

(二)为改革创新、民生福祉和发展大局敢于担当的;

(三)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

(四)未谋取私利的;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容错免责的认定程序

相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符合容错免责条件时,可向纪检监察组织提出申请。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核实认定。

(一)申请。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核实。纪检监察组织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核实。

(三)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由纪检监察组织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

(四)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一般暂缓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期满后给予结论性意见。

(五)报备。纪检监察组织及时将认定意见报同级党委、政府。

四、容错免责的结果运用

经确定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可作以下处理:

(一)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二)在党员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不作负面评价;

(三)在干部评先评优中,免予“一票否决”;

(四)在职称评定中,不作负面评价;

(五)在行政问责中,可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六)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以上结果可根据容错免责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运用。

五、容错免责的纪律要求

(一)严格纠错整改。发生过错失误的单位或党员干部要深刻分析原因,吸取教训,主动整改,坚决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建立说明机制。对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的单位或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给予说明。

(三)明确免责界限。严格区分先行先试的失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区分探索性试验的失误与上级明令禁止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区分为谋求事业发展的失误与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严禁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本办法自2016年6月6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t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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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治理为官不为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容错免责的原则

(一)依纪依法。单位或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条件的,可根据其过错的具体情况,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二)鼓励担当。旗帜鲜明地鼓励党员干部大胆探索、敢于担当、宽容失败、允许试错、支持改革、鼓励创新。

二、容错免责的申请条件

单位或党员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勤勉尽责,没有失职、渎职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容错免责处理:

(一)符合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

(二)为改革创新、民生福祉和发展大局敢于担当的;

(三)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

(四)未谋取私利的;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容错免责的认定程序

相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符合容错免责条件时,可向纪检监察组织提出申请。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核实认定。

(一)申请。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核实。纪检监察组织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核实。

(三)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由纪检监察组织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

(四)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一般暂缓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期满后给予结论性意见。

(五)报备。纪检监察组织及时将认定意见报同级党委、政府。

四、容错免责的结果运用

经确定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可作以下处理:

(一)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二)在党员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不作负面评价;

(三)在干部评先评优中,免予“一票否决”;

(四)在职称评定中,不作负面评价;

(五)在行政问责中,可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六)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以上结果可根据容错免责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运用。

五、容错免责的纪律要求

(一)严格纠错整改。发生过错失误的单位或党员干部要深刻分析原因,吸取教训,主动整改,坚决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建立说明机制。对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的单位或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给予说明。

(三)明确免责界限。严格区分先行先试的失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区分探索性试验的失误与上级明令禁止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区分为谋求事业发展的失误与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严禁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本办法自2016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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