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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17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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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

文件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水保〔2017〕8号

?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浙江省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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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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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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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水资源〔2016〕379号)以及《全民节水行动计划》(发改环资〔2016〕2259号)、《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6〕876号)、《关于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发改环资〔2016〕1629号)等文件,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两富”“两美”浙江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切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用水方式转变;控制水资源消耗强度,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双控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结合。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以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全面提升推动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促进水资源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强化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促进双控行动全面实施。完善市场机制,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

坚持制度创新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高效用水的制度体系。加强水情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全社会爱水护水节水的良好风尚。

坚持统筹兼顾与分类推进相结合。统筹考虑区域水资源条件、产业布局、用水结构和水平,分类推进各行业、各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因地制宜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双控措施有效落实,双控目标全面完成,全省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市、区)基本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各设区市、县(市、区)用水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得到有效管控,全省年用水总量、工业和生活用水总量分别控制在224.0亿立方米和124.6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降低23%和20%以上;农业亩均灌溉用水量进一步下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

二、明确目标责任

(四)健全指标体系

严格指标管理,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2016年底前,省完成各设区市、市完成所辖县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有序推进跨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省经信委等参与,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并分解本辖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

到2020年,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工业产品和生活服务行业的先进用水定额体系,定额实行动态修订。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强化行业和产品用水强度控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五)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全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逐级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双控要求。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工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责任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对落实不力的地方,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予以督促;对因盲目决策和渎职、失职造成水资源浪费、水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政府督察室牵头,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落实重点任务

(六)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

推进以县域为单元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工作,建立预警体系,发布预警信息,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完善规划水资源论证相关政策措施,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点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规划水资源论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牵头,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等参与。)

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强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从严核定许可水量,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开展节水评估,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七)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2019年底前,第二批节水型社会建设县(市、区)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任务;其他尚未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县(市、区)在2017年全面启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已完成达标建设的县(市、区)应巩固成绩,提升节水型社会建设水平。 ?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等参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农业节水,优化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加快重大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加快大中型灌排骨干工程建设与配套改造,加强田间渠系配套、“五小水利”工程,完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大力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四个百万工程”建设,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扩大管道输水和喷微灌面积,到2020年全省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0万亩以上。(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水平衡测试,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大对国家、省鼓励的工业节水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力度,不断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加快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以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工业给水和废水处理等领域为重点,支持企业积极应用减污、节水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大力推广工业水循环利用,开展重点行业高耗水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0家以上节水型企业。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推动供水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用水器具。加快推广普及生活节水器具,到2017年,全省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90%以上;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推进学校、医院、宾馆、餐饮、洗浴等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全面开展节水型公共机构、居民小区建设,到2020年,全部省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50%以上的省级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50%以上的市、县(市、区)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等参与。)

(八)加强地下水管理

严格执行杭嘉湖、甬台温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地下水监测网络,实现地下水动态监测。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在地表水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禁止取用承压地下水、限期封闭承压地下水井。(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九)统筹配置和有序利用水资源

合理有序使用地表水、控制使用地下水、积极利用非常规水,进一步做好区域水资源统筹调配,减少水资源消耗,逐步降低过度开发河流和地区的开发利用强度,退减被挤占的生态用水。加快完善区域水资源配置,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大力推进非常规水源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稳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

加快明晰区域和取用水户初始水权,稳步推进确权登记,建立健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2018年底前完成杭州东苕溪、湖州市开展的水权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参与,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完善价格收费机制

加快水价改革,全面推进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研究深化农业用水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探索农业水价改革。(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征收程序,确保应收尽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十二)提升水资源计量监控能力

加快推进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2016-2018年)项目,2018年底前实现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取水户、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公共供水取水户和大型灌区及部分中型灌区渠首实现在线监控并纳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完善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健全水资源计量体系。结合大中型灌区建设与节水配套改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提高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管理和科学计量水平。(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农业厅参与。)

(十三)加强重点用水单位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将许可水量10万方以上取水户和所有公共供水取水户均纳入省级重点用水单位,强化取用水计量监控,完善取用水统计,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台账。引导重点用水单位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其内部节水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建设厅参与。)

(十四)加快推进技术与机制创新

加快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推进节水和非常规水开发利用领域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节水和水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不断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水资源方面创新平台研发与成果转化考核激励机制,切实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定期公布用水产品、用水企业、灌区等领域的水效领跑者名单和指标,带动全社会提高用水效率。培育一批专业化节水服务企业,加大节水技术集成推广,推动开展合同节水示范应用,通过第三方服务模式重点推进公共机构、高耗水行业等领域的节水技术改造,到2020年末,建成一批合同节水管理示范工程。(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四、完善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节水型社会建设负总责,明确任务分工,创新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双控目标和节水型社会建设任务完成。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

(十六)创新支持方式

各级政府要制定出台节水奖励政策,积极筹措资金,支持重大节水工程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取用水计量监控等工作任务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合同节水管理等新模式,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节水等领域。

(十七)夯实管理基础

积极推动水资源管理法制化进程,推进浙江省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立法工作,修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开展水资源管理标准化建设。依法对用水计量设备、设施实施计量监管。

培养、引进水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才,构建水资源管理创新团队。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积极培育水资源技术服务市场,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

(十八)强化公众参与

开展全民节水行动,加强水情宣传教育,培育宣传教育基地,利用新媒体宣传手段,强化社会舆论引导,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各级政府要依法公开水资源信息,及时发布水资源管理政策,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健全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对涉及群众用水利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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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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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

文件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水保〔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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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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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浙江省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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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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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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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水资源〔2016〕379号)以及《全民节水行动计划》(发改环资〔2016〕2259号)、《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6〕876号)、《关于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发改环资〔2016〕1629号)等文件,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两富”“两美”浙江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切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用水方式转变;控制水资源消耗强度,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双控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结合。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以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全面提升推动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促进水资源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强化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促进双控行动全面实施。完善市场机制,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

坚持制度创新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高效用水的制度体系。加强水情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全社会爱水护水节水的良好风尚。

坚持统筹兼顾与分类推进相结合。统筹考虑区域水资源条件、产业布局、用水结构和水平,分类推进各行业、各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因地制宜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双控措施有效落实,双控目标全面完成,全省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市、区)基本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各设区市、县(市、区)用水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得到有效管控,全省年用水总量、工业和生活用水总量分别控制在224.0亿立方米和124.6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降低23%和20%以上;农业亩均灌溉用水量进一步下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

二、明确目标责任

(四)健全指标体系

严格指标管理,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2016年底前,省完成各设区市、市完成所辖县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有序推进跨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省经信委等参与,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并分解本辖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

到2020年,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工业产品和生活服务行业的先进用水定额体系,定额实行动态修订。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强化行业和产品用水强度控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五)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全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逐级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双控要求。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工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责任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对落实不力的地方,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予以督促;对因盲目决策和渎职、失职造成水资源浪费、水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政府督察室牵头,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落实重点任务

(六)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

推进以县域为单元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工作,建立预警体系,发布预警信息,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完善规划水资源论证相关政策措施,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点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规划水资源论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牵头,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等参与。)

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强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从严核定许可水量,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开展节水评估,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七)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2019年底前,第二批节水型社会建设县(市、区)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任务;其他尚未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县(市、区)在2017年全面启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已完成达标建设的县(市、区)应巩固成绩,提升节水型社会建设水平。 ?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等参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农业节水,优化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加快重大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加快大中型灌排骨干工程建设与配套改造,加强田间渠系配套、“五小水利”工程,完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大力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四个百万工程”建设,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扩大管道输水和喷微灌面积,到2020年全省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00万亩以上。(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水平衡测试,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大对国家、省鼓励的工业节水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力度,不断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加快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以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工业给水和废水处理等领域为重点,支持企业积极应用减污、节水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大力推广工业水循环利用,开展重点行业高耗水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0家以上节水型企业。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推动供水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用水器具。加快推广普及生活节水器具,到2017年,全省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90%以上;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推进学校、医院、宾馆、餐饮、洗浴等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全面开展节水型公共机构、居民小区建设,到2020年,全部省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50%以上的省级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50%以上的市、县(市、区)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等参与。)

(八)加强地下水管理

严格执行杭嘉湖、甬台温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地下水监测网络,实现地下水动态监测。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在地表水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禁止取用承压地下水、限期封闭承压地下水井。(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九)统筹配置和有序利用水资源

合理有序使用地表水、控制使用地下水、积极利用非常规水,进一步做好区域水资源统筹调配,减少水资源消耗,逐步降低过度开发河流和地区的开发利用强度,退减被挤占的生态用水。加快完善区域水资源配置,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大力推进非常规水源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稳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

加快明晰区域和取用水户初始水权,稳步推进确权登记,建立健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2018年底前完成杭州东苕溪、湖州市开展的水权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参与,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完善价格收费机制

加快水价改革,全面推进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研究深化农业用水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探索农业水价改革。(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征收程序,确保应收尽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十二)提升水资源计量监控能力

加快推进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2016-2018年)项目,2018年底前实现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取水户、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公共供水取水户和大型灌区及部分中型灌区渠首实现在线监控并纳入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完善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健全水资源计量体系。结合大中型灌区建设与节水配套改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提高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管理和科学计量水平。(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农业厅参与。)

(十三)加强重点用水单位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将许可水量10万方以上取水户和所有公共供水取水户均纳入省级重点用水单位,强化取用水计量监控,完善取用水统计,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台账。引导重点用水单位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其内部节水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建设厅参与。)

(十四)加快推进技术与机制创新

加快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推进节水和非常规水开发利用领域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节水和水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不断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水资源方面创新平台研发与成果转化考核激励机制,切实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定期公布用水产品、用水企业、灌区等领域的水效领跑者名单和指标,带动全社会提高用水效率。培育一批专业化节水服务企业,加大节水技术集成推广,推动开展合同节水示范应用,通过第三方服务模式重点推进公共机构、高耗水行业等领域的节水技术改造,到2020年末,建成一批合同节水管理示范工程。(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四、完善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节水型社会建设负总责,明确任务分工,创新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双控目标和节水型社会建设任务完成。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

(十六)创新支持方式

各级政府要制定出台节水奖励政策,积极筹措资金,支持重大节水工程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取用水计量监控等工作任务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合同节水管理等新模式,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节水等领域。

(十七)夯实管理基础

积极推动水资源管理法制化进程,推进浙江省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立法工作,修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开展水资源管理标准化建设。依法对用水计量设备、设施实施计量监管。

培养、引进水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才,构建水资源管理创新团队。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积极培育水资源技术服务市场,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

(十八)强化公众参与

开展全民节水行动,加强水情宣传教育,培育宣传教育基地,利用新媒体宣传手段,强化社会舆论引导,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各级政府要依法公开水资源信息,及时发布水资源管理政策,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健全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对涉及群众用水利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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